河北區愛家星河花園小區多次發生電梯運行故障,近期,業主對電梯進行了調查,發現很多電梯的安檢期限在12月29日結束,至今愛家公司仍未進行安檢,導致最近電梯事故很多,我想請問有關部門,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對電梯事故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未按時對電梯進行安檢是否是未履行職責是否是違約,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政府對此事是否應當有行政手段監督查辦?恭候您的回復,謝謝!
Lawsir001您好:
您反映物業公司不按期履行電梯安檢責任的問題,區房管局非常重視,即刻責成區物業辦對此事進行調查,經查本次電梯未能按期安檢系開發商拖欠安檢費用造成的,在物業公司的一再催要下,現已得到集團批復,物業公司表示將於5月1日前交付安檢費用,領取安全檢驗合格證。
已與反映人進行了聯系。
感謝您對我區工作的支持與參與,祝您生活愉快!
河北區房地產管理局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