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件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後,企業與大齡人員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可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執行《勞動合同法》前的不享受,請問這個"前後』是否有准確的時間規定?某企業的大齡人員已在該企業工作了10幾年,現在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是否違規?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天津市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適用於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後,依法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頒布的時間是2007年6月29日,所以此時間之後與單位簽訂或續訂無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大齡人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補貼。需要提醒的是,因該政策是鼓勵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依法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勞動者穩定就業。保險補貼是補貼單位繳納部分,職工需要正常繳納個人應當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社保補貼有許多種形式,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保補貼,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您提到的『某企業的大齡人員已在該企業工作了10幾年,現在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是否違規?』因情況表述不太清楚,我們在此不可隨意判斷。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