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諮詢過一個問題就是我3月份換的工作,從3月1日到4月30日都在這家公司試用期。公司說我5月轉正是那我試用這倆月保險是不是由新公司幫我補交?
請問新公司給補交保險有沒有補交范圍?例如只給補交試用期的,打個比方如果一個人1年沒工作沒有上保險,他找了一個份新的工作試用期3個月。
那是不是等他轉正時新公司是給他補交3個月的保險呢?還是1年零三個月的保險呢?
還有新公司補交保險是不是硬性規定呢?有沒有可能出現不給補交的狀況?如果有我們個人該如何處理,可以自己補交嗎?
這方面我不太懂問題比較多麻煩請逐一答復,謝謝!
尊敬的韓旭:
您好!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試用期期間的社會保險。
『補交范圍』只補繳試用期保險,失業期間欠繳費,用人單位不負責補繳。
『補交保險是不是硬性規定呢』試用期應當繳納社會保險是政策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交費,職工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