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4月23日
胡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答復如下:
經查,『格普瀾軒』項目的開發商系『天津市和平房地產第二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經辦理了該項目的房屋初始登記。
依據《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規范》,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的具體辦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
1、因新建商品房買賣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買賣合同雙方的當事人。
2、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原件留存);‚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ƒ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留存);④購買交款憑證(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⑤契稅完稅憑證(查驗原件)
3、初始登記時開發企業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留存)。
4、有抵押登記記載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原件留存)。
5、符合《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53、54條規定情形,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原件留存),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完稅憑證。
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權利人根據《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53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在房屋初始登記後三個月內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未在三個月提出申請的,依照《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購房人應與『天津市和平房地產第二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持上述相關手續共同來我局申請辦理商品房的轉移登記方可以取得產權證。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