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
請問本村村民在自己承包地上建養殖場是否可以?需要什麼手續?承包地塊屬於經村民委員會和村黨委通過並報鄉鎮政府備案的養殖小區。
查到《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對養殖用地問題的規定是否有效?
盼復。
任文學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4月2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答復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中對用地的政策現行有效。
二、本村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若是基本農田,則不允許用於養殖場;若是屬於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養殖小區,依據國土資發[2007] 220號的規定,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201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