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事業單位,近日通過公開招聘引進一名新職工,該生在08年畢業後在北京一企業工作至2010年3月,原企業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保險和公積金,但其檔案、戶口、派遣證、就業協議等一直保留在學校!該生今年4月進入我單位,是按照簽訂學校就業協議的形式進入的,派遣證也是2010年發的,檔案也從學校寄至我單位。
請問,像他這種情況08-2010年這段時間如何對待?他的參加工作時間應從哪年算起?一個人參加工作的准確時間該如何確定?有沒有文件?
尊敬的李想: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將盡快研究並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15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招聘的新員工,如之前在企業工作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其參加工作的時間就可從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之月算起。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20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