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領導您好:
我是東麗湖萬科城憑欄苑的居民,我們是2008年辦理的入住手續,當年就享受供暖了。
我們在入戶手續時,並未跟供熱辦簽合同,但我們承認供暖的事實。
於2009年年底,我們計劃搬入居住,就到位於東麗湖大酒店後面的地熱公司繳納供暖費(補交2008年和預交2009年)。
但供熱辦拒收供暖費,並聲稱除非繳納滯納金(2008年的),否則不收2009年的供暖費。
然而地熱公司要我繳納的2008年滯納金竟然比2008年采暖費還高,(2008年采暖費大約3000元,滯納金大約6000元)。
我們同地熱公司交涉過,說明我們可以繳納滯納金(但他們算的滯納金太離譜了,我們不能接受),只要是合理的滯納金就行,但是地熱辦的人員嚴詞拒絕,聲稱如果不繳納2008年滯納金(大約6000元),就不收暖氣費。並聲稱如果此次還不交,還會繼續累加滯納金。
此事具有廣泛性,請有關領導查明情況,給予回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4月15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回復內容如下:
市政府04年64號令規定,用戶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繳納采暖費,對超出交費日期的每日將加收一定的滯納金。該業主為憑瀾苑22-3-201住戶,供熱面積為89.67平方米,截止到2009年12月30日,供熱費為2241.75元,滯納金為4091元,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