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07年9月17號來到單位,從08年起開始拿到勞動報酬,從三百到五百,最少時只有120,後隨著工作情況工資昇值1500左右,但工作已經兩年有餘,至今尚未簽訂任何工作合同也未繳納任何保險,按照新勞動法規定我應獲得什麼樣的補償,我應該向何處申訴?
尊敬的李光一:
您好!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仍未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報酬,並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水平。
如果用人單位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您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