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人保部聯合衛生部教育部於2010年2月10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2號。
《通知》精神強調『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
以消除乙肝歧視為目標。
通知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同級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的科學知識,讓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
針對以上《通知》要求,特諮詢以下問題:
1、之前我已經向衛生局反應此事,衛生局生成三部委通知必須由人保局牽頭聯合下發。請問對此你們會怎麼處理?人保局是否已經貫徹落實《通知》了?准備何時聯合兩部門落實《通知》?
2、就業體檢涵蓋的內容是什麼?是否包含福利體檢招工體檢入職體檢等由用人單位組織並委托醫院進行檢查的各種體檢?如果僅認為就業體檢等於入職體檢,那請問就業這個詞的概念僅指入職嗎?
3、《通知》還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
因此借鑒現有其他省市情況,用人單位要求與受檢者簽訂《體檢自願書》,由於乙肝群體弱勢,簽則意味著檢查乙肝被辭退,不簽則顯然是乙肝攜帶者纔不敢簽。這種方式下的《體檢自願書》合法嗎?三部門是否應該聯合對此制定預案?是否能參照浙江省的做法?http://www.zjwst.gov.cn/art/2010/3/25/art_262_83255.html
二、人保部於2010年3月10日二次下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22號),我代表乙肝攜帶者感謝人保部門的關心。
對此我詢問一下問題:
1、人社廳發〔2010〕22號《通知》是否已經接到並實施?
2、通知要求『(五)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設立並公布專門投訴、舉報電話,或利用現有12333勞動保障諮詢熱線,增設相關接收投訴、舉報的功能。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確保電話接線員掌握相關政策規定。』
人保局是否按照《通知》做了以上工作?是否公布了投訴舉報電話?
3、《通知》還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相關負責人牽頭,相關處室負專責,系統內各單位相互配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與教育、衛生部門的聯系和協調,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推進《通知》的落實。要依托人纔交流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服務窗口和社區基層平臺等組織開展宣傳,采取送政策上門等方式,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准確了解政策規定。要密切跟蹤輿情,收集社會上的各種反映,必要時采取措施加以引導,重大情況及時向我部匯報。』
人保局准備何時開展科普活動,送政策上門?
針對以上兩《通知》,天津是否能做的更加嚴密,制定更加詳細的細則規范用人單位的乙肝檢測?
我希望人保局能加緊落實通知,對變相乙肝檢測或者暗箱操作查乙肝等行為加倍處罰。也希望能參照浙江省做法。真心的希望貴局能和衛生局協調保護乙肝弱勢群體的就業權利。為消除乙肝歧視發揮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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