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靜海人』網友: 您好!目前沒有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出臺。 關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1、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3、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4、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5、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6、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7、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1)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4)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個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個再生一個。 符合條例規定,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與生育第一個子女間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況除外:1、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婚者;3、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生育二胎的夫婦,需向所在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育二胎申請表》,經所在鄉鎮或局級單位向縣人口計生委申報,經縣人口計生委審批後方可生育,否則屬於政策外生育。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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