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該公司以違紀為名開除本人,但是現在公司卻又郵來了一份以『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被錄用的條件』為名解除勞動合同,其掩蓋真實原因另外該公司已於去年11月17日錄用本人且已經開了當月的工資,然後也開具了轉檔和轉公積金的證明但是至今只是轉了保險檔公積金並未啟動,還有用人方當初僱傭我的時候沒有講明有試用期這麼個說法,證明也是講於入職第二個月辦理手續,可是用人方在第三個月纔通知(必須接到通知纔可以辦理轉檔手續)又再第四個月開始上保險,因此用人方欠繳本人3個月保險。所以本人現在要求用人方將欠繳的各項保險費用補齊,另外按國家規定給本人辦理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相關手續.由於用人方欠繳保險造成本人醫保卡停保,造成的醫療費損失是否應由用人方來承擔?如果用人方未經本人同意情況下到勞動教退檔,是否可以生效?
尊敬的李欣:
您好!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須是單位與您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且在招用職工時必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和您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纔可辦理解除手續。如果以違紀為由解除合同,前提是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有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明。對於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以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連續繳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如果您與單位因解除合同、補繳保險及領取失業金、享受醫保待遇等問題發生爭議,可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