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我原是某企業職工,於1986年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政策我從1998年1月至2010年3月補繳了養老保險,但不知像我這種情況醫療保險該怎樣補繳?如從2010年3月開始交和從1998年補繳醫療保險待遇有什麼區別?還有像我這種情況有視同繳費時間嗎?有是多少?實際繳費5年我可以嗎?我該怎樣?多謝。
尊敬的馬安平:
您好!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男同志滿足25年,女同志滿足20年。實際繳費年限滿足5年,退休後可以享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2月31日之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993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之間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2001年11月1日後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簡單的講,從現在開始交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滿足上述年限規定,就可以享受醫保待遇。如果到達退休年齡時,不滿足年限規定,可以在退休前按照歷年繳費標准補足繳費年限,享受醫保待遇。
不知上述表述是否清楚,不妥之處歡迎再次諮詢。感謝您對我市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