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工廠的普通職工,我們單位現在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就是乾多少活拿多少錢,不乾活就一分錢也沒有。可是我們合同上簽的是標准工時制,而且病假,事假都一樣不上班就一分錢都沒有,就是去上班了要是沒有活也沒有錢,請問我們單位的做法是不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尊敬的於鑫網友:
您好!計件工資是一種工資形式,標准工時是一種工時制度,兩者並不矛盾。實行計件工資,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准。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事假工資政策沒有規定。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