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合同。
3、天津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實行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准。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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