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9年2月10日在友誼北路運河漁村預定當年9月的婚宴,並交了2000元定金,該飯店給我開具了一份來往收據。我於當年6月多次通知該飯店取消我的婚宴,該飯店均告我到訂合同的時候再說,於7月中旬該飯店通知我去訂合同的時候,我也告知該飯店我已經取消婚宴了。該飯店大堂史小姐說取消婚宴可以但訂金不退,我多次與她協商,如不退訂金,那我們是否可以在那消費,飯店不同意退訂金,也不同意我們消費。至今該飯店不退我們婚宴的訂金。
借此平臺投訴該飯店,希望相關部門能幫我們討回公道,讓該飯店退還我的訂金。
[附件1]
徐海舟同志:
您好,收到你的留言後委裡領導非常重視,諮詢的問題已經交給我委相關處室進行閱處,並盡快與您聯系,具體回答將在二次答復中回復,屆時請您查看。
感謝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商務委信息化處
2010.03.19
接到此投訴後,我委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進行了溝通,了解此情況,根據市工商局市字(2010)1號《關於開展訂餐服務合同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處理此類投訴建議您諮詢市工商部門。
天津市商務委商管處
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