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0年參加工作,95年單位就不讓上班了,2008年九月份廠裡說要退市,男的50歲或工齡滿30念得人入托管所。我那年49,不能進托管,廠方要求買斷。但是,解除合同書上只寫了『因企業內部發生重大變化』這個原因,其餘的欄目都是空白,補償金額和日期也沒有!說以後統一填寫。我不明白也不理解,所以沒簽字。
現在我不知道自己的工作關系在哪個地方,單位推脫,街道也是不理不問,我現在的生活沒有保障,我到底應該怎麼做,纔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望您及時給與我指導和幫助
尊敬的呂長海:
您好!您從95年就不在用人單位上班了,停止工作期間辦理的何種休假手續,您是否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我們不能在此簡單判斷。向您所述的情況一般有兩種可能,一是職工仍屬用人單位職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是職工的檔案關系在用人單位,但已無勞動關系。
職工就是否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有異議,那麼需要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裁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