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市自2005年退休金由在職平均工資點的計算方法改為在崗平均工資點計算雖然當時為了減少差距規定每年按25%推進4年完成、但是這4年中在同等工齡同等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下每年都差200元---300元以上、尤其是2008年與2009年之間差300----500元之多、隨著社會的進步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改革後我們這些在計算方法前、和計算方法中這些退休的人在改革中不應該給於考慮嗎、在每年調整退休金時不該給予考慮嗎?尤其是一些病退的退休職工以前每早退休一年扣2%、其計算方法也是4年推進完成、不再扣2%了、他們本身就有病、看病吃藥已經叫他們生活受到拖累、再加上當時扣的2%其退休金現在拿的是最少的、同樣的病退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後相差數百元、這南道在調資中不應當考慮進去嗎?我認為在調整中應當把以前退休的職工按工齡設定一個最低值、以保證這些退休早的工齡長的、退休金少的、多調一些。拉平一下由於計算方法改變而使一些在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後之間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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