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單位不景氣,一直在家歇著,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在2005年我到另外一個單位打工(因原單位有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在這家單位沒上社會保險)(當時也並沒有雙重勞動關系只繳納工傷保險的規定)。
在06年4月我在這家單位發生工傷,腿被氧氣瓶砸折,住院治療一直是這家單位負責,直到09年夏天胳膊疼,經過驗血說是類風濕。
我想問一下,因這種情況沒法做工傷鑒定,我本人和這家單位都希望有一個結論,這種情況能否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還是有其他方法。感謝
尊敬的郝偉:
您好!職工發生工傷後,申請人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和認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沒有進行工傷認定不能進行工傷等級鑒定。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