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時拿在手上玩一袋護手霜(價值1.9元),同時還買了其他狗糧等物。其中那袋護手霜在看其他商品時無意中放兜裡未交款,保安認為偷盜,關於這個我不解釋,解釋也沒用。但是就算我真的是想偷它,罰款究竟該罰多少?並且他們在未寫明罰款金額的同時讓我簽字和按了手印,簽字和按手印完成後纔跟我說罰款100元,最終達成罰款50的結果,不知道究竟該罰多少。回來後我在網上也看了大量的類似事件,有的說超市並沒有罰款權利,可能這是潛規則吧,也有的說98年有規定說是5到是10倍。我拿的護手霜價值1.9,卻罰了50元。我想讓出示罰款的文件或者條文,但是拒不出示,說是不能給我看,只能給公安機關看,要看就要打110。我不知道110能怎麼解決,倒不是因為我認為自己偷盜了沒臉打110,而是覺得1.9元的小事情沒必要。
但我回頭想想越想越不理解,特諮詢。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向公安西青分局了解情況。您可將您的詳細情況向消費者協會諮詢,尋求幫助。如您覺得有報案的需要,可到楊柳青鎮西派出所進行報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