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骨折後骨頭痛休息,在醫院開了休息假條是2周,送到單位後,領導說只允許休一周,想繼續休就要每周開一次假條,而且要送到醫務室簽字纔生效,這樣子我能休息好嗎?這病不是更重了嗎?國家有這種規定嗎?謝謝!
尊敬的朱麗葉:
您好!一般用人單位對於請休假制度會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並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職工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對於具體的請假手續問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