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通住房價格標准從3月1號開始施行,我人想了解3月1號這個時間是按備案時間算,還是按我與開發商簽定購房合同的時間算。
例如我2月11號和開發商簽的購房合同,開發商3月2號去房屋管理局備的案,這樣情況我可以享受優惠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經收到,領導十分重視,已責成相關部門處理,待有具體處理結果後會及時向您反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塘沽管委會
2010.3.5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有關單位處理您提出的問題,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如下:
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和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下發的津地稅地(2010)33號文件已於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該文件中所規定的日期以合同簽訂日為准執行。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