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後,是否應以職工收到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書面鑒定結論的第二日為出勤日?之前單位不給職工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書面鑒定結論而要求職工出勤是否合法?
2、收到書面鑒定結論後,15日內提起復鑒,但單位扣押工傷病例本且不讓復鑒,此15天單位算作曠工,是否合法?因扣押病例本使我無法提起復鑒,單位應承擔何責任?
3、工傷鑒定結論應單位給付還是勞動鑒定委員會給付工傷職工?
4、給付鑒定結論有何收到手續?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用人單位領取並簽收後,應當及時交給工傷職工。職工在收到鑒定結論後,對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提起復鑒,單位不應扣押病例材料。如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您表述的情況,感覺到您就上述問題與用人單位存在爭議,建議您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仲裁員依據事實情況和雙方舉證情況,進行公平、公正的裁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