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94年6月參加工作至97年6月失業,失業前由單位繳納保險,失業後在2003年以個人繳費形式一次性補齊以前的,從2003年以後就以個人繳費形式交納至今,自己個人從沒交過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現在可不可以補交?補交後享受什麼待遇?如果不能補交我從現在開始可不可以交納醫療保險?交納後享受什麼待遇?請領導給我做出解釋!
尊敬的呂津匯:
您好!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開通了城鎮個人的醫療保險,您可以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養老保險的同時繳納醫療保險。繳費人員在辦理退休前,應當繳費而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可以按照歷年核定的繳費基數辦理醫療保險的補繳費。您正常繳費的第七個月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包括:
1、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照相應的比例支付的:住院治療的費用(含社區家庭病床);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病的醫療費用。
2、患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額墊付。
3、大額醫療救助支付的醫療費用。
4、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