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目前我市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范圍是: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及濱海新區范圍內非農業戶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三)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但是本人在春節後攜帶了相關的個人身份證明和家庭房產證明(公證書),到河東區房管局辦理限價商品房的購買證明時,負責辦理限價商品房的工作人員提出,讓我提供房產證,但我家在97年購買該房產時只和原房主辦理了一份公證書,工作人員說如果沒有房產證就不能辦理,讓我到該房產的所有單位諮詢辦理房產證,之後我找到該房產所有單位,該單位已是十分老舊且荒廢,沒有找到相關負責人。
據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士說,公證書情況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且不在少數,都不能辦理限價商品房,本人目前與父母、祖母共同居住在河東區和進裡一處20平米的平房,該處房產證明(公證書)與我身份證和家庭戶口本的居住地填寫一致,且我家庭人員沒有其他房產。
限價商品房政策應該是國家為了滿足老百姓正常需求,希望在遏制房價的同時,拒絕房屋惡意炒作的一種手段,只要是可以證實情況屬實的,都可以辦理纔對,建議將公證書列入限價房有效證明材料。
希望政府領導給予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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