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年齡27歲,是本市戶口,長期居住在本市,目前與父母、祖母共同居住在河東區和進裡一處20平米的平房。
本人在春節後攜帶了相關的個人身份證明和家庭房產證明(公證書),到河東區房管局辦理限價商品房的購買證明時,負責辦理限價商品房的工作人員提出,讓我提供房產證,但我家在97年購買該房產時只和原房主辦理了一份公證書(題目為換房協議,大致內容是用原房產換了現居住房產),工作人員說如果沒有房產證就不能辦理,讓我到該房產的所有單位諮詢辦理房產證,之後我找到該房產所有單位(大直沽電影院),該單位已是十分老舊,未找到相關負責人回復此事。
本人已是適婚年齡,礙於經濟實力有限,既買不起商品房,平房又沒有平改的跡象,所以纔想辦理限價房的,本人家庭已在現居住地居住14年,是老少三代共同居住,該處房產證明(公證書)與我身份證和家庭戶口本的居住地填寫一致,且我家庭人員沒有其他房產,就是沒有房產證,我覺得本人現有情況都可以考慮成沒有房產,為什麼就不能辦呀?
懇求政府可以給予幫助。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