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購買了塘沽貽景花園小區的房子,但此小區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請問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會對我們業主產生什麼影響,是否還可以繼續居住?如果遇到拆遷,土地使用年限40年拆遷補償會不會比70年的少啊?請詳細介紹相關規定。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經收到,領導十分重視,已責成相關部門處理,待有具體處理結果後會及時向您反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塘沽管委會
2010.2.25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房管局處理您提出的問題,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該小區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土地性質為住宅用地。
至於拆遷補償問題,從目前看,沒有不同。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