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並提出答復意見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73號)文件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 『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該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並與本市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該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
根據反映人曹林所描述的情況,其應屬於農民工范疇,按照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精神,其用人單位天津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東麗分公司應按照津政辦發[2008]73號文件規定為其參加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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