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住一公司的員工,公司與我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約定為我補交各項保險。可是在各項保險還未繳齊的情況下將我的檔案打回街道。至今養老保險已繳納到06年約定的時間。可是醫療保險還僅僅繳納到03年。04,05年並未補交,我想知道單位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醫療保險單位是否應該補繳?如果單位應該補交我們應該去哪反映?
尊敬的張博:
您好!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職工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