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領導:
我於2009年10月離開原單位,單位於同年10月28日在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辦理了退工手續,並於當日在南開勞動局辦理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南開勞動局於12月發放失業保險。我曾問過12333,他們說失業保險是發放的上一月的 (即12月發的是11月的)。不知該答復是否准確?
另外我在2010年1月25日的時候找到了新工作,並於1月26日在南開勞動局辦理了2月份失業保險封存手續,但是在2月發1月的失業保險的時候,給我停發了,為此我十分疑惑。當時致電南開勞動局失業保險科,進行詢問。他們說市局一直是這樣操作的。如果是這樣的話 失業保險就失去他應有的意義,沒有做到應保盡保啊!請市局領導過問一下此事,督促南開勞動局補發我1月的失業保險!萬分感謝
尊敬的賈明冬:
您好!我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您在1月份就業,不再享受1月份的失業保險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