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12月7日到天津津伯儀表公司(原儀表七廠)上班的,報到的時候人事的負責人和我說要實習三個月,但是至今我已在這個公司實習兩個多月了,他們沒有和我簽訂任何的勞動合同和實習合同,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正常嗎,符合勞動法嗎?若是他們侵害了我的勞動利益應該怎麼處理,我該怎麼辦纔好,請領導給予回復,謝謝。
尊敬的馬帥:
您好!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就業,可能會約定見習期、實習期或試用期。只要不是學生身份,上述三期都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單位發生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保障監察進行維權。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