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2010年檢車時,單位車輛又要求必須落戶在某服務單位纔行,不是前兩年已經停了嗎。對這種管理方式有法可依麼?難道我公司自己不能負責自己的車,非得讓別人管理麼?這些服務單位的行為是企業行為還是政府行為?如果是企業行為,公安局車管所就不能在強制車主;如果是政府行為還不如在檢車時收取一定的費用名正言順!請告知,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2月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