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1970年參加工作的,1991年左右發生工傷,經鑒定有10級傷殘證,單位答應給本人上養老保險。到退休時基數與同工齡普通職工相同但錢數比別人少100多元,當時諮詢社保部門回答是給我上的是生活補貼保險所以比別人要少,可出工傷當時承諾上的保險為正常的職工基本保險,請您給與解答,我很不理解,這意味著我34年的工齡纔拿1100多元,永遠都比同工齡人員少,我覺得這是對工傷人員的不平等待遇,煩請盡快給予答復並解決,謝謝!
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鑒定為10級的工傷人員,單位應當適當安排工作,無法安排工作的,單位可以發放生活費,標准為本人工資的50%,生活費用的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如果您鑒定等級後沒有再從事工作,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准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准作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但不能低於歷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單位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按照上年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且不得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每個人繳費基數不同養老待遇水平也不同,如果您對繳費基數的標准有異議,請與單位核實。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