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983年11月參加工作在天津市中環電子計算機公司,於93年9月去開發區工作。在社保查詢系統得知計算機公司在93年1月至9月並未給我投保,請問如何辦理?是否可以續保?
尊敬的姜浩:
您好!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職工應當在『知道和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內申請仲裁解決。如果現在要辦理補繳,政策規定初次繳費之後,再次間斷繳費期間可以辦理補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