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本人在現在的公司已經工作了將近三年的時間,但是有幾個問題我始終不明白這樣合不合理:
1.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只在簽立當日看過一次隨後就被公司以需要回總公司蓋章為名要回,從此再也沒有見過。
2.關於工資條的問題,我們工作的三年中始終都沒有見過我們的工資條。
3.關於加班費的問題,我們每周平均要工作49小時,但是我們始終都沒有加倍費,每個月要上12個夜班但是始終都沒有夜班費。
請幫忙解答,謝謝!
尊敬的『申金娜』網友:
您好!因為您的留言沒有說明具體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酬資標准、崗位性質等,所以不宜答復。建議您本人到區或市勞動保障部進行諮詢。祝您生活愉快!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