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我女朋友於11月4日攜帶相關證件到西青區民政局申領結婚證,我是西青區的集體戶口,我女朋友戶口在吉林松原,到了民政局被告知我女朋友的戶口本不符合規定,結婚證沒有申領成功。不符規定的原因是我女朋友戶口本上戶主頁之後的個人戶口頁上沒有派出所的戶口章。事後我們回松原乾安縣某派出所要求在她本人的戶口頁上蓋上戶口章,遭拒絕,原因是當地所有的戶口本的辦理方式都是戶主頁上有戶口章,之後的個人戶口頁上沒有戶口章。要是帶著我的集體戶口的個人戶口頁到松原領證也是行不通的。現在我們不知怎麼辦纔好,希望領導能給予幫助。
陸許敏同志:
對於戶口本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可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天津市民政局
20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