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是華庭國際居民,最近發現小區內燈杆上出現廣告,樣式極為難看,影響小區美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物業出租廣告位是否應該經過業主同意?其廣告收益是否應該衝減物業費?
物業不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且擅自在小區內做廣告,這樣是否違規,那個政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立即責成區房管局了解情況。辦理結果我們會通過二次答復的方式告知您,請您繼續關注。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09年12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調查了解情況。經查,華亭國際一期小區的燈杆上確實安裝上了廣告,影響了小區的美觀。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並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大會收取的相關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的規定,區房管局物業辦已經責令物業公司上海新世紀房產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限期整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