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西青區拆遷戶,現在政府的還遷房已經完工,通知在今年12月底前辦理入住的相關手續,但是我家現在所租賃房屋合同到2010年3月底終止,考慮到若現在辦理入住既要承擔租賃合同的違約金,以及入住的相關費用(物業費用和2009-2010年的采暖費用)總計大概4000元左右對於一個一般的低收入家庭也是很大的一筆費用,故打算在所租賃房屋合同到期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因與政府下屬開發商簽訂的還遷合同上沒有相關的條款,現想請問相關部門領導: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照顧困難家庭考慮能否選擇延期入住?2.若不能,為什麼?3.若能,請問按照相關的規定我家計劃2010年3月份租賃合同到期後再去物業辦理入住的話,2010年1-3月份的物業費以及2009-2010年的部分采暖費用是否還需要補繳後纔能辦理入住?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了解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冬雲家園業主應該在規定時間期限內辦理入住等相關手續,以及交納入住所需的相關費用。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入住的,應及時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其相關費用按實際入住時間交納,物業以及相關費用根據物業公司相關規定由物業公司收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