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
本人有一個困惑,看了看天津供暖相關規定和與供熱站簽訂的合同,裡面關於供暖標准都用到了18℃±2℃,難道說超過20℃後也算不符合標准嗎?我認為應該改成不低於xx℃,這樣可以避免歧義!
尊敬的linlin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9年11月25日
您好, 感謝您對我市供熱事業的關心,您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在今後制定相關文件時加以考慮。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