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日前,自來水公司到本人所居住的河東區井岡山路瑞金裡19號樓登記,自來水工作人員說政府惠民工程要為百姓免費更換自來水管,全樓均表示同意,但自來水公司定完日期需要施工時,底商經營者(洗車房)臨時反悔,說需要全樓同意把1樓底商商鋪窗戶改成門纔同意改造自來水管線,由於該管線主管在底商室內,不改造底商管線全樓均無法更換自來水管線,由此工程只能擱置。此後經多次協商,全樓同意不追究其改造行為,底商經營者也同意施工,當自來水公司第二次准備施工時,底商經營者再次反悔,說需全樓居民簽字同意『窗開門』纔能施工。此時全樓居民怕負法律責任不肯簽字,所以施工無法進行。自來水公司稱這事只能自己協調。全樓居民想到河東法院起訴,但在諮詢律師法院後得到結果是:『這事情法院受理不受理不敢說!』
更換自來水管本是市政府的惠民工程,為什麼遇上一個小小的底商經營者就卡住了呢?這個問題就沒有人能解決了嗎?需要走那些途徑可否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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