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祁瑋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分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我們會將辦理結果通過二次答復的形式告知您,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9年11月17日
尊敬的祁瑋:
您好,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般來講,簽定商品房購買合同中都寫明了房屋交付時間,到達該日期時,如果房屋具備了入住條件,無論用戶是否辦理入住手續,該房屋已為用戶所有,供熱的受益人都是用戶,所以采暖費也應由用戶交納。
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在這期間暖氣設施發生漏水、不熱等故障時,應找建房或售房單位進行維修。因此,為避免今後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不熱及跑冒滴漏等給用戶本人和其它用戶造成損失,用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個采暖季後,經實際驗證設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戶提出停熱申請。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首次回復中,內容有誤,是我們的工作失誤,請見諒!)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