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任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目前,此件正在辦復中,待有結果後我們將及時向您回復。
祝您身體健康、闔家幸福!
津南區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7日
尊敬的任女士:
您好。按照《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放十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鎮人民政府發放。
依據《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津南區政府辦公室於2006年轉發了區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區財政局《津南區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暫行辦法》(津南政辦發[2006]20號),規定自2006年起,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子女不滿十四周歲的父母,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鎮每半年或年底集中發放一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子女超過十四周歲的父母,不予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任女士反映的1984年和1990年出生的獨生子女父母,因其子女年齡在2006年已超過十四周歲,依據《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和《津南區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暫行辦法》,不予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為我們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祝您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區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