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力社保局領導:
非常感謝您對《跨地區的社保轉移問題》的權威、及時的解釋說明。
我還有一個問題想諮詢,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我是09年7月28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我4-6月份的獎金單位在辦理辭職手續時,尚未發放。在8月6日單位發薪時,單位在發放應發未發獎金的同時,扣繳了我8月份的『五險一金』。(我在外地的單位8月份已經給我上了『五險一金』)
我諮詢單位具體的原因,單位解釋:按照天津市的規定,每月23日以後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都要扣繳下個月的『五險一金』。
我的問題是,單位這樣的行為符合有關政策嗎?如果不符合,我有什麼救濟的措施。
期待著您的恢復,謝謝。
尊敬的劉先生:
您好,用人單位到社保分中心辦理人員增減變動的日期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如果單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後能夠在人員增減變動的日期內及時做人員減少手續,那麼8月份的保險就可以不繳納。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