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各位領導:
我想諮詢一下,在我市目前拆遷工作中,對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是如何掌握的?具體講,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補償的,還遷房的建築面積是不是原則上不應低於原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呢?謝謝。
任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