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建設單位是否應該協助業主辦理供暖手續。
如果無法供暖,損失由誰來承擔?(采暖和給水管凍壞)
尊敬的吳健叡網友:
依照《關於對居民住宅集中供熱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津政熱辦[2004]53號)文件第一條第4款之規定:房屋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應協助供熱單位與購房者簽訂供用熱合同。購房者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向供熱單位繳納采暖費。因房屋建設單位未作通知,使購房者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的房屋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采暖費。同時,本文件中第五條第1款規定:新建房屋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兩個采暖期。第二個采暖期結束後,經驗收合格從第三個采暖期起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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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