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在天津市華瑞賽晶興路水科技有限公司任質檢員職位,工作從2008年10月8日開始,合同期為1年,到2009年10月8日止,試工期為1個月。在合同即將滿期前1個月時公司與我續簽合同,期限為一年。
2009年10月15日,即合同滿一年過7天後,公司找我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勝任工作,部門主管和生產部對我的工作不滿。我考慮在這家公司發展前景不樂觀,同意解除,工作期限截止日期為2009年11月15日,雙方當日簽字確認。
由於我從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1月15日期間為該公司工作,共13個月零7天,且是公司辭退員工,我向公司提出三項要求:
一、要求享受1.5個月工資標准的經濟補償
二、要求公司為我上連續12個月的五險一金
三、要求公司為我申請失業保險金相關手續
經過與公司多次溝通,公司回復結果如下:
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理由:認為我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二、五險一金試工期沒有,公司從08年12月至09年10月繳納11個月
我認為沒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不同意上述結果,請問我的要求應該如何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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