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建設交通委領導:
我是和平區的居民住戶,我所居住的小區今年3月份交付。8月份,我交了09—10年度的供熱費,可是提供給我的天津市供熱專用收據上面,蓋的是開發商的公章,和我簽定的供用熱合同也是和開發商簽定的。
現在的問題是,我拿合同和收據到單位報銷時,單位財務人員說這張票不符合規定,不能報銷,要供熱公司在上面補蓋公章纔可以報銷。而供熱公司不同意補蓋公章。我想諮詢下,我該如何操作,纔能拿到符合報銷標准的票據。
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尊敬的劉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責任有關部門進行了處理,現答復如下:
市民到所屬供熱單位交納采暖費後,供熱單位應開具蓋有本單位公章的《天津市集中供熱采暖收費專用收據》.
市民攜帶本收據到單位辦理報銷手續.
由於您沒有留下具體的地址和有效的電話(給您打過電話,但電話無法接通)等聯系信息,此事的緣由無法核查.
若您還需要我們進一步核查,請再次與我們聯系.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