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天津市規定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現在我公司有員工在天津工作,工資也是在天津發放,但公積金繳納是在外地,他買房和還款也都是在外地,請問這種情況可以抵扣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按照《關於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二〔1999〕34號的第二款:各單位財會部門在每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對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個人,須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設銀行各區縣支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天津市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書》或《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查詢單》原件,作為抵減個人所得稅的憑證,財會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此憑證,並在每月申報納稅時附上述憑證復印件。所以應嚴格按照文件要件提供,符合條件可以享受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