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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郎元工業區建垃圾轉運場將造成我公司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訴函
政民零距離負責同志:
我公司為食品生產企業,在天津已投資辦廠20餘年。2009年為適應國家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要求條件,並為謀求企業發展,遷址到了北辰區郎元工業區,至今已近5年。我公司遷址到該地址後,在當地政府和區、市主管機關的扶持幫助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經過調整產品結構和設備更新改造,企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正當我們滿懷信心的要做大做強企業的時候,出乎意料的問題發生了,雙街鎮環衛所擬在我公司所在的郎元工業區四號路東側新建一座佔地20餘畝的垃圾轉運場。該垃圾轉運場與我公司平行相距僅一條小馬路。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現行規定,為保障食品安全,該垃圾轉運場的建立,必定造成我公司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嚴重後果。這對我公司是一個致命的打擊。為了說明情況以扭轉局面,我公司當即向主建單位雙街鎮環衛所及其主管上級鎮政府等部門緊急送達了“關於郎元工業區建垃圾轉運場將影響我公司食品生產許可的告知函”。該函於2014年12月1日前送達到鎮、區有關部門後,至今始終沒有回音。現承建單位已經施工多日,依然無人問津。我公司領導曾多次到相關部門登門征詢,但均未見到負責人。所見到的都稱不了解情況。面對一個企業的生死攸關,竟然如此漠然置之,實在令人發指。在加快建設法治天津,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今天,有關單位和主管部門置法律法規於不顧,仍然我行我素,對基層反映的問題充耳不聞,不作為,著實讓人百思不得其解。我公司原打算將矛盾依法化解在最小的范圍內,現在看來這所想法和做法不現實。無奈,只得訴至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公室,懇請市領導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公正的依法給予調查處理。為此,申訴如下:
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國家和天津市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條件。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天津市頒布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條件的意見(津質技監局食監 【2011】790號)》等法律、法規中,就食品生產企業廠區周圍環境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離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煤場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廠區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並要求,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向許可機關報送廠區周邊環境平面圖及周邊環境評估報告。若核查廠區周邊環境不符合上述規定,僅此一項許可機關即可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食品生產許可除日常由市、區質監局監管外,還需每年一年審,三年一換證。在監管、年審、換證中若發現不符合項,將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終止生產許可。我公司遷址到現場所後,經過生產許可認證,獲得了生產許可證。其後逐年順利通過了年審和換證。現若在我廠區對面僅距一路之隔建立垃圾轉運場,則廠區周圍環境一項將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必然對我公司造成食品生產不予許可的嚴重後果。
2.我公司遷址到現場所前,依據國家和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設立條件要求,對周圍環境認真進行了考察和諮詢,經求證郎元工業區管委會,此地並無建垃圾轉運場之類不利於食品生產的項目規劃,也未被告知此地待建區域以後將建垃圾轉運場。在認定周圍環境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設立條件之後,我公司纔購置了現廠房,並與郎元村委會簽訂了3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現在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擬在此地建立垃圾轉運場,我公司認為,該項目立項前應依法考察其對已先行建有的相鄰關系企業的影響情況,並應實事求是的提前向相鄰關系企業告知項目實情,諸如垃圾的種類、性質、有無放射性物質、有無擴散性污染物;其工作狀態下有無氣味、有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運輸防護條件,以及整體衛生防疫防護設施情況等等。而且立項應充分保證該地先行建有企業的利益。若不顧及先行建有企業的權益,對相鄰關系企業造成損害,依據國家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承擔損害責任。據此,若因該垃圾轉運場的建立,造成我公司生產不予許可的嚴重後果,我公司將依法訴求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給予賠償。
以上申訴當否,請市領導指正。我公司認為,保障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其不單單是食品生產企業的責任,而是全社會的責任。在食品廠對面建垃圾轉運場,其妨害的不僅僅是我公司,若因其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受傷害的可能是成千上萬的人民群眾。所以,懇請市領導從人民群眾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制約不當權力,糾正錯誤決策,盡快給予調查處理。
此致
天津市祺斯樂食品有限公司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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