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住房為公產房,曾經出售過一套公產房,我現在已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前,我曾去街道申請房補,街道告知曾經出售過的公產房算曾經擁有,申請房補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出售的房屋面積加上現住房面積。是這樣嗎?出售的房子已經是他人使用和擁有,我對已經出售的房屋絕對不存在任何權利。別人住著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別人的,我無任何權利,但是此房面積要終身算在我身上,比如我現在家裡全部財產只有一臺電腦,一臺電視和一百元錢,某部門需要我出具個人財產情況證明。我是寫出一臺電腦,一臺電視和一百元錢為財產情況呢!還是要把曾經花了的錢,還是丟了財物,或是送人的財物,都回憶出來視為財產情況出具證明嗎?我茫然了,糊涂了!!請領導給解疑,本人給領導鞠躬了,多謝!!
王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