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4年9月30日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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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物業公司為了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解決車多位少的矛盾,對小區實行了車輛管理。按照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收取120元/月的車輛佔地費。對於未搖上車位,有特殊情況的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辦理臨時停車卡,停放在小區臨時車位,收取90元/月的管理費。 對小區車輛管理有明確規定,請業主配合物業企業創建和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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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區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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